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1.免缴企业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即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财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对月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按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企业所得税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个人所得税
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3.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1)单位安置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般不超过三年(36个月)的全额补贴。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60个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社发[2018]60号))
(2)单位安置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外,还可按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750元/人/月。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累计工作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社发[2018]60号))
残疾人如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者区镇社保服务机构登记办理。
据中国残联统计,我国残疾人群体约为8500万人,全市现有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近1万人。面对同样的工作机会,他们“不是不行,只是不便”,因此和普通人相比,他们会“更专注、更执着、更感恩”,这是他们所具备的最可贵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品质!
所以,请您给他们提供一份更有发展机会的工作,给他们提供一个改善生活的机会,他们必将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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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上招聘平台:爱上网直聘-残疾人绿色通道
服务专员:陆女士 联系方式:18001569002
2.线下招聘咨询: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兴中路2号 张家港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号楼311室 ,56727322
各区镇残联联系方式
经开区(杨舍镇):58111131
保税区(金港镇):56752923
冶金园(锦丰镇):58956563
塘桥镇:58926087
乐余镇:58668938
凤凰镇:58421659
南丰镇:58620044
大新镇:58710352
常阴沙:58640908
双山岛:5830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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